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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港曾氏宗亲会组织章程、大纲
[SIZE=4]旅港曾氏宗亲会有限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   旅港曾氏宗亲会有限公司组织大纲
[/SIZE]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旅港曾氏宗亲会有限公司。

第二条――会址设在香港。

第三条――本会创立之宗旨如下:
(1)接收原有旅港曾氏宗亲会之资产及债项。
(2)救济贫苦,助难扶危。
(3)增进宗谊,调解宗亲间纠纷。
(4)崇奉宗圣曾子,发扬孝道。
(5)提倡教育,设助学金及奖学。
(6)不得牵涉政治及参与本港或其他地区政治活动。
(7)兴办慈善基金资助有志向学之适当人士或捐助其他教育机构。
(8)设立养老院。
(9)办理一切信托。
(10)捐助非牟利团体或香港政府举办之慈善及公益事业。
(11)为海外宗亲服务,在可能范围内指导或协助办理回港事宜。
(12)编印会刊报导会务,与各地宗亲通讯交换智识,发扬文化。
(13)本会认为适当时得买受、批租、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任何产业及业权或附带之钱银交割。
(14)本会认为适当时计划将本会任何地产作建筑用途或加以开拓。或承受本会地产范围内所有楼房屋宇及将本会地产范围内任何建筑物加以修改、拆卸、修理或粉饰。
(15)本会认为适当时出售、按揭、经营及租赁任何产业及楼宇或将业权转让。
(16)如会务上需要款项,本会得借款周转。
(17)本会认为适当时得捐款支持本港或其他地区之慈善公益事业,及捐助慈善机构。
(18)本会认为实现上述各项宗旨得接受捐赠或支持有关团体。
(19)本会得从合法途径募捐筹款以进行上述宗旨。
(20)不论任何行政机构、个人或团体,凡足以助成本会之宗旨儿本会认为有此需要者,得与之联络商取特权,及遵照彼此所定约章享用种种权利。
(21)设医疗所为本会会员及家属服务。
(22)本会得采用任何正当方法以达成上述各项宗旨。

第四条――本会所有收入及财产,用途只限办理本会组织大纲所述事项,不得将任何部分直接或间接以股息、红利、溢利等方式付与会员,惟本会雇员应得薪金,或本会会员及其他曾付出代价为本会服务者,其应得之工资则不在此限。又本会得支付不超过一、二分周息与贷款与本会之会员。如本会租赁会员之房屋,并得支付合理租值与该会员。本会理监事成员不得受薪,除归还垫支零用款项,及上述贷款利息及租值之外,任何理监事成员皆不得接受本会钱物,一切业务上往来则不在此例。

第五条――本会会员皆负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如本会结束时,凡属本会会员或退会未及一年者,对清还本会所负债务及办理结束事宜费用应负责任,至所负担数目将不超过五元。

第七条――如本会办理结束时,清还所负债务之后,所余财产本会不得将之分派与会员,只能转赠负有与本会同样宗旨之社团,而此等社团一如本会组织大纲第四条所述,不能将所获利益及财产分派与会员者。并在本会解体前由会员指定受益社团。若一时无法决定,可向高等法院申请裁判,倘无效,然后将之捐作慈善用途。

第八条――本会设置帐册记载所有收支数目,物业,往来帐项等,凡本会会员均可查阅,但必须遵照本会现行章则所规定之时间及方式。不会帐目每年结算一次,并交核数师审核。 第九条――本会组织大纲及章程以英文本未依据。    

组织旅港赠氏宗亲会有限公司具呈人姓名、住址、职业如下:
曾兆生  商  香港水星街十九号四楼。
曾纪棠  商  香港跑马地冬青道三号二楼。
曾树屏  商  九龙太子道二三二号二楼。
曾槐甫  商  香港乍畏街一二二号。
曾觉吾  商  香港华登大夏A3号四楼。
曾廷昌  商  九龙美善同道四一号七楼。
曾继棠  商  香港太和街十九号。  

公元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SIZE=4]旅港曾氏宗亲会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SIZE][COLOR=#0909f7]释 义
[/COLOR]第一条――本会章程条文所用词句将作如下解释:
【本    会】  指旅港曾氏宗亲会有限公司。
【会    员】  指旅港曾氏宗亲会有限公司会员。
【法    例】  指香港法律第三十二章公司条例。
【周年大会】  指根据章程召开之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指一般会员大会,不论是否每年举行一次或特别召开之会员大会。
【注册地址】  指本会办事处地址。
【书    面】  指除亲函外并包括活体字印刷,石版印刷及打字机打字。单数词义可作为众数及众数可作为单数词义可作为单数。每一词义男性、女性及无属性均可用。

第二条――本会章程根据公司条例参订,所用词句释义,一如公司条例所适用者。

第三条――本会创立之宗旨,不会组织大纲经有载述。    
[COLOR=#0909f7]会   员
[/COLOR]第四条――不会会员人数二千人。
第五条――
(1)具呈申请立案为有限公司者,及在获准立案之日仍属原有旅港曾氏宗亲会之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2)所有曾氏宗亲及其直系亲属,品行端正,及故意遵守本会章程者,皆得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凡申请加入为本会会员者,须由一会员署名介绍,填具申请表格附同(一寸半)半身相片交理事会,通过后始成为本会会员,普通会员须缴交入会费五元。

第七条――普通会员每月缴纳会费一元,倘一次过上期缴交一年会费者则收十元。

第八条――如申请加入为本会会员,经过理事会通过后一个月内仍未缴交入会基金者,若无充分理由介绍延迟交费原因,理事会得取消其入会资格。

第九条――如有会员变更住址,必须在适当时间内将新地址或通讯处通知本会秘书处,否则所有信件概照原有地址寄发。

第十条――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1)遵守本会章程。
(2)服从本会决议案。
(3)加入本会举办之福利事业。
(4)协助本会促进会务。
(5)介绍宗亲入会,本互助之旨。
(6)缴纳会费,赞助经费,响应本会募捐筹款。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表决议。
(2)创制,复决及罢免职务。
(3)享受举办一切福利。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所享有前一项所载之权利外,并可被选为本会理监事成员。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所享受之权益只限会员个人,并不得转让,如会员身故或退会,则该会员一切权利亦随之丧失。若有会员退会不论所因何故,该会员应付各费必须付清。

第十四条――如会员明知故犯,违背本会章则,或有不法行为有损本会声誉者,理事会得决定革除其会籍,只要在集议前七天通知该会员,使能用书面解释原委。一经革除会籍,即丧失所有权利。    
[COLOR=#1111ee]会员大会[/COLOR]
第十五条――首届会员大会须在本会获准立案一阅月后由理事会择定日期地点举行,但不能迟过立案后三阅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将每年举办一次,并不得超过距离上届开会时十五个月,其日期及地点则由理事会决定之。

第十七条――前项所述会员大会称为寻常会员大会,此外则称为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倘有理事成员十人或会员三十人以上连署请求,或根据法例第113条执行者,亦可召开之。
[COLOR=#1a1ae6]会员大会通告
[/COLOR]第十九条――根据法例第116条第二节所载有关特别会议,必须于七日前通告全体会员,或刊登报章,声明集会地点,日期及时间,如有特别事故,须将事由列出,至发出通告手续,下文将有述及。

第二十条――如有遗漏,或通告已经发出而会员仍未收到等情,将不影响会议进行,任何议决案皆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非常会议须于二十一天前发出通告述明开会理由,同时该议决案须有多数通过始为有效。  
[COLOR=#1111ee]会员大会程序[/COLOR]
第二十二条――非常会员大会主要省览财务结算,听取理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该选职员, 聘定核数师等。此外其他事项须经特别会员大会取决。

第二十三条――出本会章程另有规定外,凡会员大会须有会员二十一人亲自到会,始足法定人数,如会员大会不足法定人数,将不得进行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大会将由会长主持如会长缺席则由理事长充任,理事长缺席则由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缺席则由监事长,监事长缺席则副监事长。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时,如会长及正副理事长在规定开会时间十五分钟后仍未到会者,则推举到会会员一人担任主席。

第二十六条――在会员大会规定开会时间三十分钟后,不足法定人数到会时,如属询会员请求而召集会议者则撤销之,否则改期下周同一日依原定时间地点举行,届时在规定开会时间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即以到会会员人数做为法定人数,照常进行讨论一切事项。

第二十七条――凡会员大会已足法定人数开会者,在大会同意之下,主席得将会议押后另定日期地点召开之,但休会后所讨论事项只限上次休会时未毕议案,不及其他。如会议延迟十天以上,则须再发通告召开之,一如原来召开会议大会办法施行。

第二十八条――凡会议大会提案均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在宣布结果前由大会主席提出,或到会会议有权表决者二人以上请求改用投票方式表决,主席即行宣布举手结果,不论是否一致通过或多数赞同或否决,并登载于会议录以作佐证。

第二十九条――不论用举手方式或投票付表决,如双方票数相等大会主席有权加投一票。

第三十  条――如非获得大会主席许可,会员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一条――凡新加入本会为会员未及三个月或欠会费未交者,均不得享有表决权。  
[COLOR=#1111ee]理事会  监事会
[/COLOR]第三十二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并设理事长及监事长;
(1)理事会有理事三十七人候补理事五人。
(2)监事会有监事九人候补监事三人。

第三十三条――如遇理监事成员中途出缺,将由候补理监事以选举时所得票数多寡依次递补,以后该候补理监事将担任所填补之职位直至当届任满。

第三十四条――理监事成员任期为每二年一届,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为适应会务需要起见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任何理监事成员皆不得支取酬金。

第三十七条――理监事成员除本职外必要时得兼任其他职务。  
[COLOR=#113dee]理事会[/COLOR]
第三十八条――本会一切事务概由理事会处理,除须经由会员大会取决者外理事会得权宜办理,但以不抵触法例及本会章则为限。倘本会章程有所修订,理事会在修章前所办理事务同样生效。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负责本会行政执行一切职权。

第四十  条――
(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有理事成员互选之。
(二)义务秘书一人由理事成员互选之。
(三)下列各部门正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1)总务部 (2)财务部 (3)福利部 (4)文教部 (5)康乐部 (6)调查部 (7)宣传部 (8)交际部 (9)妇女部 (10)医务部 (11)海外联络部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认为适当时得推选理监事成员或本会会员任小组委员授权办理一切。小组委员一经委任出,即须遵照理事会厘定规定执行理事会赋予职务。

第四十二条――出本会章程另有规定之外,理事会得召集会议以处理会务,编定议事程序,必要时并得将会议押后。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每月最少开会一次。

第四十四条――如有理事会成员过半人数,或本会会员三十人用书面请求者,理事会得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十一人出席始足法定人数。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之职权为监察会务稽核本会收支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审查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稽核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有监事会成员互选之。

第四十八条――除本会章程另有规定者外,监事会得召集会议以推会务。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每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并得随时召集会议。

第五十  条――监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五人。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提案以多数赞成取决,如付表决时双方票数相等监事长得加一票。  
[COLOR=#1a1ae6]理监事成员资格[/COLOR]
第五十二条――如理监事成员有下列等行为即丧失资格:
(1)宣布破产者。
(2)根据法例第208条或260条之规定不容许充任理监事成员者。
(3)癫痫或神经不健全者。
(4)用书面辞职者。
(5)有危害当地政府行为或犯严重刑事案而判罪者,但违反交通则例者除外。
(6)经特别会员大会通过罢免其职守者。

第五十三条――任何理监事成员在任期内,如有破坏本会信誉或妨碍会务或监守自盗等情,本会得召开会员大会罢免该员职守,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
名誉会长
第五十四条――凡曾氏宗亲享有声望者,理事会得聘任为本会名誉会长,任期二年一届。  
[COLOR=#113dee]选举理监事成员[/COLOR]
第五十五条――理监事会改选将于每一届任满前二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六条――筹备改选小组委员须依章于第一次会员大会及以后每二年举行一次之周年会员大会时选举出全体理监事成员选举手续将依照下述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筹备改选小组十一人由理事会推定之。

第五十八条――理监事成员每二年选举一次,选举方法得由会员大会表决,若无其他边更理监事会改选手续将如次:
(1)本会将享有表决权之会员名单印就寄发与会员。
(2)各会员可从名单上圈选理想人选,于选票发出后十四天内依照理事会指定日期,投入本会预设之票箱内。
(3)投票票箱将由现任理监事会主持开票。

第五十九条――筹备改选小组委员选出后一个星期内即须召集会议进行选举事宜。改选小组委员同样享受被选权。  
[COLOR=#1111ee]会议录
[/COLOR]第六十  条――理事会须将下列事项安为登载于会议录:
(1)职员之任命。
(2)每次出席会议之成员姓名。
(3)理事会擬定之规则。
(4)会员大会即理事会议决案。
    会议录如经该次会议之主席或下一次会议之主席签署,则作为会议录内容有关事项之确实证据,除非有事实以证其非,否则任何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皆视为合法,及其会议记录载之议决案均生效。  
[COLOR=#1111ee]奖励
[/COLOR]第六十一条――凡曾氏宗亲捐助一百元以上者,可免缴基金及会费,并根据所捐数目多少而分别奖励之:
(1)捐助五千元以上者为永远名誉会长由本会赠送本人二十四寸大相一幅另在本会悬挂八寸瓷相以留纪念。
(2)捐助一千元以上者为永远名誉会长由本会赠送本人十八寸大相一幅另在本会悬挂六寸瓷相以留纪念。
(3)捐助五百元以上者为永远名誉顾问由本会赠送本人六寸大相及提名以留纪念。
(4)捐资一百元以上者为永远会员及提名以留纪念。

第六十二条――凡本会会员热心爱护本会,同时为本会服务有相当表现者,本会给予奖赏以资鼓励。

第六十三条――本会永远名誉会长、顾问及永远会员将与普通会员有同样权利。  
[COLOR=#1111ee]印信
[/COLOR]第六十四条――理事会须将本钤印安为保管,非经理事会决议决许可不得擅用。

第六十五条――所有文契须加盖本会钤印者,必须由理事长签署,并由副理事长及正副监事长五人中一人附签始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本会开出支票,付款票据,署名立欠单及一切证劵等,须由正副理事长一人签署,并由财务主任或总务主任附签。  
[COLOR=#1a1ae6]帐册[/COLOR]
第六十七条――理事会须将本会帐目及有关一切收支事项及资产负债情况作确实之簿记。

第六十八条――本会帐册须存会以备理监事会查阅。

第六十九条――财务主任负责保管所有帐册契据,经收会费捐款及本会一切收益。财务主任签发收条即为交收凭证。存款如超过港币五佰元须存入理事会认可之本会银行户口。倘有充裕积存,理事会得酌商运用存款投资于稳固事业,但须设置帐册将投资事业清楚登记。 第

七十  条――理事会得指定何时何地及在何种情形之下始得将本会帐册供会员查阅。除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同意或经会员大会授权之外,任何人皆不得查阅本会帐册及卷宗。

第七十一条――理事会须依法例122条规定将本会收支事项提交会员大会省览。

第七十二条――在会员大会举行前七天,须将本会损益结算书及核妥财务报告书印就,连同召开会员大会通告一并寄发与会员。

第七十三条――本会核数师可根据法例131、132及133条聘定之。

第七十四条――理事会帐目核妥后经会员大会通过三个月后则作为实数,如有错误须于此三个月内更正之。  
[COLOR=#1a1ae6]通告信
[/COLOR]第七十五条――本会将通告信照会员在本会登记之地址寄发,或派员送达。如用邮寄,付邮后二十四小时则视为业已将通告信送达各会员。

第七十六条――本会通告将在本港二间中文日报刊登,通告登出之日则视为当天业已将通告发出与会员。  
[COLOR=#0938f7]保障
[/COLOR]第七十七条――本会章程适合公司条例150条规定。设本会因会务措置不当招致损失,除非本会理监事成员或其他职员在执行职务时明知故犯致亏职守,否则保证不受牵累。同时本会银行存款、信托或其他事业投资意外损失,任何理监事成员并无责任。  
[COLOR=#0909f7]结束
[/COLOR]第七十八条――本会组织大纲第七条所述有关结束事宜将适用于本会组织章程。

具呈人姓名住址列后:
曾兆生  商  香港水星街十九号四楼。
曾纪棠  商  香港跑马地冬青道三号二楼。
曾树屏  商  九龙太子道二三二号二楼。
曾槐甫  商  香港乍畏街一二二号。
曾觉吾  商  香港华登大夏A3号四楼。
曾廷昌  商  九龙美善同道四一号七楼。
曾继棠  商  香港太和街十九号。  

                                  公元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经办律师签署   经办律师:施  文、翁国裕 律师行  

编辑 :曾廷昌、曾卓然、曾继棠。

家广东佛山。QQ328772539;邮箱:zhaoyan@zeng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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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em04]一早就有這個有限公司!!不知道現在還有嗎\?
四十派中美公--四十六派沙井新桥开基祖仕贵公房系--49岩叔公(4)-50应斗公(5)-54维鲁公(9)-73派-志杰昭字輩   天下斯文宗一贯,古今乔木第三家  歡迎加入-曾氏宗親第9群--1239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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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zengshi.net/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4&ID=15792
    广东海丰人氏,宗圣公第75代嫡孙,庆字辈,尚寻宗中,现工作于广东汕尾,QQ:49596819/MSN:woolily520@hotmail.com,汕尾市曾氏宗亲群:4176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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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曾志杰[/U]发表的内容:[/B]

    1963年一早就有這個有限公司!!不知道現在還有嗎\?[/QUOTE]

    当然存在!三月四日就是换届就职典礼。详见本论坛报道。


        旅港曾氏宗亲会(有限公司)早在1948年就成立了,1963年只是按香港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公司法注册,成为当时合法社团。法治社会的制度相当完善和稳定,该会历数十年而常青,体制外就是香港宗亲的努力了。在中国大陆宗族团体到现在还是在走灰色地带,身分尴尬。他们立会的成功经验是我们一面很好的镜子。昨天应香港旅港曾氏宗亲会某负责人之请,打字上传了《章程、大纲》,洋洋六千余字,相当明细,责、权清晰,制度明朗。

    家广东佛山。QQ328772539;邮箱:zhaoyan@zeng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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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個問題想問很久了,宗親會有3個長:會長,監事長,理事長,他們的權責究竟如何分工?誰才是宗親會的最高領導人?還是三頭馬車?最終決策人是那個長?

      曾國(慶)雄
      曾溢(繁)銘

      香港人,祖籍廣東海豐沙港石望四房/65派發聰公的子孫

      QQ號:43172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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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曾國雄[/U]发表的内容:[/B]

      有個問題想問很久了,宗親會有3個長:會長,監事長,理事長,他們的權責究竟如何分工?誰才是宗親會的最高領導人?還是三頭馬車?最終決策人是那個長?[/QUOTE]
          三长之中,通常对外当然是会长为大,但会长多为德高望重的商界名人,不参与管理具体会务。内部管理主要是理事长领导的理事会,监事长领导的监事会则是对会务所有在职人员起监督监管的作用。理、监事实际功能不同,很少比较谁权力大小。具体要看看对什么事。一般都是集体决议事务,大纲和章程非常明细各职能的权限。也充分显示一个社团的政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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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曾國雄[/U]发表的内容:[/B]

        有個問題想問很久了,宗親會有3個長:會長,監事長,理事長,他們的權責究竟如何分工?誰才是宗親會的最高領導人?還是三頭馬車?最終決策人是那個長?[/QUOTE]
        雄兄,你还真好意思问...

        你是哪的?

        其实这些应该是你来解答的...

        广东海丰人氏,宗圣公第75代嫡孙,庆字辈,尚寻宗中,现工作于广东汕尾,QQ:49596819/MSN:woolily520@hotmail.com,汕尾市曾氏宗亲群:4176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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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沙港人,昭字辈,来此学习学习.不忘老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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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下面引用由[U]曾挚伟[/U]发表的内容:[/B]

                  我是沙港人,昭字辈,来此学习学习.不忘老祖[/QUOTE]
                  五楼国雄宗亲的祖籍就是你们沙港的.
                  广东河源大湖田。34派圭公,35派宽公,36派荘公,37派庆公,38派伟公,39派辉公,40派崇邺,41派霸修,42派匡诏, 43派纹祈,44派敏事,45派章献,46派录公,47派唯公,48派义敏,49派存畈,50派延茂,51派颢公。(51派颢公於南宋度宗咸淳元年由庐陵吉阳乡徒粤河源大湖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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